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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1、回售價格:100.286元/張(含息稅)
2、回售條件觸發(fā)日:2024年8月27日
3、回售申報期:2024年9月13日至23日
4、發(fā)行人資金到賬日:2024年9月26日
5、回售款劃撥日:2024年9月27日
6、投資者回售款到賬日:2024年9月30日
7、回售期內“宏川轉債”暫停轉股
8、本次回售不具有強制性
9、在回售資金發(fā)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債券發(fā)生司法凍結或劃扣等情形,債券持有人的該筆回售申報業(yè)務失效。
截至2024年8月27日,廣東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票已經(jīng)在連續(xù)三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70%,且“宏川轉債”處于最后兩個計息年度,根據(jù)公司《公開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宏川轉債”觸發(fā)有條件回售條款。
公司根據(jù)《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引第15號一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募集說明書》的約定,現(xiàn)將“宏川轉債”回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況概述
1、有條件回售條款
在本次發(fā)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最后兩個計息年度內,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連續(xù)三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70%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或部分按債券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回售給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fā)生過轉股價格因發(fā)生派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fā)新股(不包括因本次發(fā)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發(fā)現(xiàn)金股利等情況而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調整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如果出現(xiàn)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情況,則上述“連續(xù)三十個交易日”須從轉股價格調整之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重新計算。
最后兩個計息年度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條件首次滿足后可按上述約定條件行使回售權一次,若在首次滿足回售條件而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屆時公告的回售申報期內申報并實施回售的,該計息年度不應再行使回售權。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權。
“宏川轉債”已進入最后兩個計息年度,且公司股票已連續(xù)三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70%,根據(jù)《募集說明書》中的約定,“宏川轉債”有條件回售條款生效。
2、回售價格
根據(jù)《募集說明書》的約定,本次回售價格為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
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IA=B×i×t/365;
IA:指當期應計利息;
B:指本次發(fā)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將回售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總金額;
i:指可轉換公司債券當年票面利率;
t:指計息天數(shù),即從上一個付息日起至本計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實際日歷天數(shù)(算頭不算尾)。
其中,i=1.8%(“宏川轉債”第5個計息年度,即2024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16日的票面利率),t=58天(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9月13日,算頭不算尾,其中2024年9月13日為回售申報期首日)。
計算可得:IA=100×1.8%×58/365=0.286元/張(含稅)。
由上可得“宏川轉債”本次回售價格為100.286元/張(含息稅)。
根據(jù)稅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各類債券持有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情況如下:
?。?)對于持有“宏川轉債”的個人投資者和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稅由各兌付派發(fā)機構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回售實際所得為100.229元/張;
?。?)對于持有“宏川轉債”的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和RQFII),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和增值稅,回售實際所得為100.286元/張;
?。?)對于持有“宏川轉債”的其他債券持有者應自行繳納所得稅,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回售實際所得為100.286元/張,自行繳納債券利息所得稅。
3、其他說明
“宏川轉債”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轉股的“宏川轉債”?!昂甏ㄞD債”持有人有權選擇是否進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強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項的公示期
依據(jù)《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南第1號一一業(yè)務辦理》等相關規(guī)定,公司應當在滿足回售條件的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結束前每個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司將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ǎng)(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關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項的申報期
行使回售權的債券持有人應在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23日的回售申報期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回售申報,回售申報當日交易時間內可以撤單?;厥凵陥笠唤?jīng)確認,不能撤銷。如果申報當日未能申報成功,可于次日繼續(xù)申報(限申報期內)。
債券持有人在回售申報期內未進行回售申報,視為對本次回售權的無條件放棄。在回售款劃撥日之前,如發(fā)生司法凍結或扣劃等情形,債券持有人的該筆回售申報業(yè)務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將按前述規(guī)定的回售價格回購“宏川轉債”,公司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過其系統(tǒng)進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關業(yè)務規(guī)則,發(fā)行人資金到賬日為2024年9月26日,回售款劃撥日為2024年9月27日,投資者回售款到賬日為2024年9月30日。
回售期滿后,公司將公告本次回售結果和本次回售對公司的影響。
三、回售期間的交易和轉股
“宏川轉債”在回售期內將繼續(xù)交易,但暫停轉股。在同一交易日內,若“宏川轉債”持有人發(fā)出交易、轉托管、回售等兩項或以上報盤申請的,按“交易、回售、轉托管”順序處理申請。
特此公告。
廣東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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