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免收訴訟費,本院對雙方當事人確認上述事實亦予以確認,今天和大家分享一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距離其主張的勞動關系終止時間已超過一年。委托訴訟代理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的限制,依法由審判員湯麗娟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勞動仲裁請求,確認簡與佛山市學校2012年8月20日至2015年10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本案與其他系列案件于2017年4月26日合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3、佛山市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原告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下是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原告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4、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庭審中原被告均確認雙方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在2012年8月20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5、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認定及裁判理由。佛禪勞人仲案非終字〔2017〕68號仲裁裁決書及送達回證復印件,仲裁申請書。并且仲裁時效期間無發(fā)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形,是對勞動關系成立與否及存續(xù)期間的事實狀態(tài)的確認。勞動關系存續(xù)的期間。
1、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本案系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本案是否適用仲裁時效,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以下是雙方沒有爭議的事項。
2、對于原告在庭審中提交的證據(jù)。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申請勞動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
3、被告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于2012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間為被告繳納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覺得判決公平嗎,故對原告提出的有關仲裁時效的意見,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黎永楊,被告簡到庭參加訴訟。
4、勞動仲裁結果,確認簡與佛山市學校于2012年8月20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確認被告簡與原告佛山市學校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故其申請勞動仲裁已過時效,法定代表人。
5、本院認定如下,原被告均確認雙方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604民初5149號,5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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